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220號
TPDM,110,單聲沒,220,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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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秋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0年
度執聲字第1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秋澤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後改制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 度偵字第153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而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犯 罪所得,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 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第38條之1第 1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1年度偵字第153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2年9月2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後改制為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無 訛。次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為 本案賭博犯行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 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等情,業經被告供承明確(見偵字卷第14 至15頁、第63頁反面),核與同案被告歐浴波、朱德忠之供 述內容大致相符(見偵字卷第108、122頁),並有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附卷可佐(見偵字卷第37至40頁、第43至46頁),堪以認 定,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之。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聲請,要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如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記事本 1本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2 現金 340元 被告之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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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