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200號
TPDM,110,單聲沒,200,202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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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裕錦


詹鎮祥


柯建發


吳雪霞



龔照


廖進盛


鄭煥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9058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0年度聲沒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裕錦、詹鎮祥柯建發吳雪霞、龔 照、廖進勝鄭煥陽等7人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9058號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 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 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裕錦等7人因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90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 訴處分書附卷可稽,復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係當場賭博之器具,附表編號3 為賭博輸贏結算時交付各被告之現金共新臺幣3,200元賭資 (各被告之賭資如附表編號3備註欄所示),業據被告等7人 供承在卷,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照片等件在卷可佐,核屬當場賭 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象棋1副(共32粒棋子) 2 骰子3顆 3 賭資新臺幣3,200元(聲請書誤載為2,300元應予更正) 黃裕錦部分:800元 詹鎮祥部分:600元 柯建發部分:200元 吳雪霞部分:1,000元(聲請書誤載為100元應予更正) 龔照部分:200元 廖進盛部分:300元 鄭煥陽部分: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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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