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842號
TPDM,110,單禁沒,842,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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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凱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20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43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而無法完全析離)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凱瑆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8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而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 字第20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 ,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有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屬違 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 8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 110年11月15日釋放出所,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 度毒偵字第20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稽,此部分 首堪認定。
(二)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地檢署109年度綠 字第1008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扣案物照片1張及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6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 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顯見該扣案物上含有毒品殘渣



,而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將殘留於其上之毒品 殘渣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是該扣案物連同 其上之毒品殘渣,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檢察官就 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洵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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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