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嘉寶
黃偉隆
陳昶勳
翁鏧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嘉寶、黃偉隆、陳昶勳、翁鏧翗所涉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3779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 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 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生效,乃認沒收本質上非屬關於刑罰 權之事項,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 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 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日 施行生效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 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顏嘉寶、黃偉隆、陳昶勳、翁鏧翗所涉意圖販賣 而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犯 罪嫌疑不足為由,於101年9月29日以100年度偵字第23779號 為不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1年10月25
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15569號駁回再議確定等情,有前 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可憑。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2 月29日刑鑑字第1010012468號鑑定書可稽(偵字卷第302至3 03頁),應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 分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是本案聲請 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2條第2項、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庭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橘色圓形藥錠1包(總淨重共47.30公克、取樣0.35公克、總驗餘淨重共46.95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10.40公克) 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2月29日刑鑑字第1010012468號鑑定書(偵字卷第302至303頁) ⒉臺北地檢署101年度青字第1914號(偵字卷第299頁) ⒊隨機抽取1顆磨混鑑定,檢品已檢驗用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