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10年度,3號
TPDM,110,侵附民,3,202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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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A男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岳珍律師
謝恩華律師
被 告 甲○○

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0○0 號0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84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之刑事訴訟部
分,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移送管轄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
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依同法第503條第3
項規定應繳納之裁判費部分,則由本院民事庭另行徵收,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洪翠芬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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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