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志霖
選任辯護人 呂承翰律師
俞力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18347號、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簡志霖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簡志霖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 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地,以如附 表一所示金額,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如附表 一所示之人。嗣經警於民國109年6月22日下午4時30分許,持 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北市○○區○○○0段000巷000號5樓之B室簡 志霖住處執行搜索時,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 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 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 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準此,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檢察 官所提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其證據能力並無意見,且同意 有證據能力,復本院亦查無有何顯然不正之方法取得情事, 而悖於其自由意志,是被告前開供述得為證據。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所 為審判外之陳述以及其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被告 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 無意見,並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 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 不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三、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 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 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 ,況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 執,且同意有證據能力,是堪認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業據被告簡志霖坦承 不諱(其中如附表一編號3、10、12、13、14、17、22、23 、24、25、26、27係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如附表一編號1、2 、6、7、8、9、18、19、20、21、29係於警詢、檢察官偵查 及本院審理中坦承;如附表一編號11、15、16係於警詢及本 院審理中坦承;如附表一編號4、5、28係於檢察官偵查及本 院審理中坦承),並有如附表一各編號「證據清單」欄所示 之證據為憑,足認被告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 採信。
㈡按我國法令對販賣毒品者臨以嚴刑,惟毒品仍無法禁絕,其 原因實乃販賣毒品存有巨額之利潤可圖,故販賣毒品者,如 非為巨額利潤,必不冒此重刑之險,是以有償交易毒品者, 除非另有反證證明其出於非圖利之意思而為,概皆可認其係 出於營利之意而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87年 度台上字第316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毒品並無公定之 價格,不論任何包裝,均可任意分裝增減分量,而每次買賣 之價量,亦可能隨時依雙方間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
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 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性風險之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 一概而論。惟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但其意 圖營利之非法販賣行為則同一。本件被告亦自承欲從中獲得 價差,而有營利之意圖,至為灼然。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 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 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 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 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6 年度台上字第7542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被告為事實欄各 項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規 定業於109年1月15日修正,於109年7月15日施行,茲比較如 下:
㈠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製造、運輸、販 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製造、運輸 、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就有期徒刑 及併科罰金刑度部分已提高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規定,自以修 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 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 「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修正後就被告自白犯罪減輕其刑之適用,變更為「 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要件更為嚴苛,經比較新舊 法規定,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較有 利於被告。
㈢據上,綜合比較之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之規定,較為有利被告,自應均適用修正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之規定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販賣第二級毒品前持
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㈡被告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㈢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刑之加重事由:
被告於10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 08年度審易字第139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8月確定;又於10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46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748號裁定應執行刑有 期徒刑1年確定,於108年11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 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 並衡酌上開前罪與後罪(即本案犯罪)之犯罪類型、態樣、 手段、所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及犯罪時間,再斟酌被告 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罪刑相當原則 及相關刑事政策,並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為整體 評價裁量後,尚不生被告以累犯所處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 罪責,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爰均依刑法第47 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⒉刑之減輕事由:
⑴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
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 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一般而言,固須 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行自白,始有適用,缺一不可。但所謂「 自白」,係指被告承認自己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之謂。其承 認犯罪事實之方式,並不以出於主動為必要,即或經由偵、 審機關之推究訊問而被動承認,亦屬自白。此與「自首」須 於尚未發覺犯人之前,主動向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或機 關陳述其犯罪事實,進而接受裁判者不同(最高法院100年 度台上字第369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 1、2、4、5、6、7、8、9、11、15、16、18、19、20、21、 28、29均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表示認罪(其中如附表一編號 1、2、6、7、8、9、18、19、20、21、29係於警詢、檢察官 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如附表一編號11、15、16係於警詢 及本院審理中坦承;如附表一編號4、5、28係於檢察官偵查 及本院審理中坦承),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此部分合於偵審
自白減刑之要件,爰就被告所犯上開17罪,均依修正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①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 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稱「毒品來源」,係指被 告原持有供己犯同條項所列之罪之毒品源自何人之謂,所言 「查獲」,除指查獲該其他正犯或共犯外,並兼及被告所指 其毒品來源其事。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必 以被告所稱供應自己毒品之人與嗣後查獲之其他正犯或共犯 間具有關聯性,始稱充足(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26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供出毒品來源」,當係指犯該 條例所定上開各罪之人,供出其所犯上開各罪該次犯行之毒 品來源而言。亦即須所供出之毒品來源,與其被訴之各該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有直接關聯者,始得適用上開規定 減免其刑,並非漫無限制(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9號 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查時供稱毒品之 來源為羅翔等情(見109偵18347號卷第27頁至第28頁、第23 3頁至第235頁),並指認羅翔(見109偵18347號卷第89頁至 第93頁),因而查獲羅翔,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以110 年5 月7日北市警刑大五字第1103006191號函覆 稱:「查本大隊查獲犯嫌羅翔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確係由 被告簡志霖於遭查獲後,在警詢筆錄中供出並指認羅嫌為毒 品上游等情,繼而擴大查獲其餘藥腳到案指認,確認犯嫌羅 翔販賣毒品犯行,並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等語。」 此有上開函文在卷可參(見本院訴字卷一第211頁),本院 再參以羅翔確因販賣第二級毒品予本案被告,而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21號判決判處罪刑,現 上訴中,而該案判決中認定羅翔最早販賣第二級毒品予本案 被告之時間為109年2月25日。從而,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 號9、編號12至編號17、編號20至編號29所示犯行,係經被 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羅翔,而與羅翔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犯行有直接關聯,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1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如附表一編號1、2、4、5、6、7、8 、9、15、16、20、21、28、29並應依較少之數遞予減輕之 。
②另如附表一編號10、11、18、19所示犯行,販賣時間分別為1 09年1月31日、109年2月3日、109年1月23日、109年2月8日 ,均在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1號判決中認定羅翔最早販賣第 二級毒品予本案被告之109年2月25日之前,在時序上如附表
一編號10、11、18、19所示犯行,即與羅翔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犯行尚無直接關聯,而未因被告之供述,使警方得查 獲毒品來源,徵諸前揭說明意旨,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0、11 、18、19所示犯行,所為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規定之要件未合,無從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⑶刑法第59條:
①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 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 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 就犯罪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 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 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 最高法院70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51年台上字第899號 、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此所謂法定最低 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 ,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 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 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 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 其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 查,本件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其 販毒金額僅新臺幣(下同)300元,可徵數量非多,本院再 參酌被告已供陳毒品來源為羅翔,並就該次犯行於本院審理 中坦認不諱,堪認其犯後態度實屬良好,雖此次犯行因被告 未於偵查中認罪,及與羅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尚無 直接關聯,而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修正 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惟觀之 其犯罪情況,依一般之客觀情形,尚堪憫恕,縱量處最低刑 ,仍嫌過重,爰就如附表一編號10之犯行,依刑法第59條之 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②另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9、編號11至編號29所示犯行,辯 護人雖為被告提出辯護,稱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對象,係販賣予同一人多次,且其等均係共同吸食毒品 之友人,大多在被告家中施用。又被告盡力配合查緝上游, 部分犯行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並於本院審理中坦承 全部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其情可憫,請求此部分依刑法第 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惟查,辯護人所稱販賣對象、金額 、數量等情,係屬被告之素行及犯罪情節,僅可為法定刑內 科刑之標準,尚難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而本件就如附表一 編號1、2、4、5、6、7、8、9、15、16、20、21、28、29所
示犯行,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修正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遞予減輕其刑;就如附表 一編號11、18、19所示犯行,經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就如附表一編號3、12、13、14、17 、22、23、24、25、26、27所示犯行,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就本案而言實難謂有經減輕後法 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而在客觀情狀無顯可憫恕之情形, 自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餘地,允宜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係政府禁止並嚴加取締之違禁物,不得 任意持有、販賣,竟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 販賣次數非少,已嚴重戕害國民身心健康,亦對社會治安造 成損害,惟被告於案發後,終能對其全部犯行坦承不諱,足 認對其所為有所悔悟,復供出毒品來源羅翔供檢警追查上手 ,犯後態度尚可,併審酌其素行、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現 從事監視器及門禁對講機拉線、配管、需撫養父親之家庭狀 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分裝管1個,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 稱:分裝管是分裝毒品用,包括伊自己施用跟賣的等語(見 本院訴字卷二第145頁),而與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有 關,且因內有極微量毒品殘留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 毒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編號5所示之分裝袋1包、電子磅秤1臺 及行動電話1支,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此為其所有,供本 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45頁 ),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此部分即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
㈢另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有 明文規定。查被告就附表一所為各次犯行中販賣毒品所得之 價金共計48,600元(計算式:5,000+2,500+2,000+2,000+1, 000+2,000+2,000+2,000+1,000+300+500+2,000+1,000+500+ 1,000+1,000+1,000+2,000+3,500+2,000+3,500+700+500+30 0+1,000+1,500+500+1,300+5,000=48,600),均屬被告之犯 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然因未 扣案,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至於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殘渣袋1個,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
陳係施用毒品所餘之物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45頁), 而與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無關,本院無從宣告沒收,併 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名駒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劉文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曾名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地點 購毒者 購買毒品數量 交易方式 證據清單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購買毒品金額(新台幣) 1 109年4月6日下午4時6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5樓 沈至仁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2公克) 簡志霖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聯繫門號0000000000之沈至仁,並於左列之時、地,以左列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沈至仁。 (1)被告簡志霖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13頁至第29頁、第227頁至第235頁、本院109年度聲羈字第199號卷第41至45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19頁至第131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二)第57至63頁) (2)證人沈至仁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39頁至第143頁、第145頁至第150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191頁至第194頁)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3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312號、109年聲監續字第527號、109年聲監續字第71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939號、109年聲監續字第112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暨譯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31頁至第41頁、第73頁至第95頁)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687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3頁、第127頁至第128頁) 簡志霖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5000元 2 109年4月18日上午1時15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11麟運店) 沈至仁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1公克) 簡志霖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聯繫門號0000000000之沈至仁,並於左列之時、地,以左列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沈至仁。 (1)被告簡志霖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13頁至第29頁、第227頁至第235頁、本院109年度聲羈字第199號卷第41至45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19頁至第131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二)第57至63頁) (2)證人沈至仁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39頁至第143頁、第145頁至第150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191頁至第194頁)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3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312號、109年聲監續字第527號、109年聲監續字第71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939號、109年聲監續字第112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暨譯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31頁至第41頁、第73頁至第95頁)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687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3頁、第127頁至第128頁) 簡志霖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2500 3 109年3月13日下午5時7分 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600巷98弄(OK臺北泰和店) 詹承佑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 簡志霖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聯繫門號0000000000之詹承佑,並於左列之時、地,以左列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詹承佑。 (1)被告簡志霖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19頁至第131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二)第57至63頁) (2)證人詹承佑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71頁至第178頁、第191頁至第194頁、第195頁至第199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第297頁至第301頁、第327頁至第331頁)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3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312號、109年聲監續字第527號、109年聲監續字第71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939號、109年聲監續字第112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暨譯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43頁至第51頁、第73頁至第95頁)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687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3頁、第127頁至第128頁) 簡志霖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000 4 109年3月15日下午5時0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號(全家祥和店) 詹承佑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 簡志霖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聯繫門號0000000000之詹承佑,並於左列之時、地,以左列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詹承佑。 (1)被告簡志霖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227頁至第235頁、本院109年度聲羈字第199號卷第41至45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19頁至第131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二)第57至63頁) (2)證人詹承佑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71頁至第178頁、第191頁至第194頁、第195頁至第199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第297頁至第301頁、第327頁至第331頁)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3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312號、109年聲監續字第527號、109年聲監續字第71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939號、109年聲監續字第112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暨譯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43頁至第51頁、第73頁至第95頁)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687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3頁、第127頁至第128頁) 簡志霖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2000 5 109年3月20日下午7時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名門店) 詹承佑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 簡志霖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聯繫門號0000000000之詹承佑,並於左列之時、地,以左列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詹承佑。 (1)被告簡志霖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227頁至第235頁、本院109年度聲羈字第199號卷第41至45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19頁至第131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二)第57至63頁) (2)證人詹承佑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71頁至第178頁、第191頁至第194頁、第195頁至第199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第297頁至第301頁、第327頁至第331頁)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3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312號、109年聲監續字第527號、109年聲監續字第71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939號、109年聲監續字第112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暨譯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43頁至第51頁、第73頁至第95頁)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687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3頁、第127頁至第128頁) 簡志霖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000 6 109年4月1日下午6時34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詹承佑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 簡志霖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聯繫門號0000000000之詹承佑,並於左列之時、地,以左列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詹承佑。 (1)被告簡志霖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13頁至第29頁、第227頁至第235頁、本院109年度聲羈字第199號卷第41至45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19頁至第131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二)第57至63頁) (2)證人詹承佑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71頁至第178頁、第191頁至第194頁、第195頁至第199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第297頁至第301頁、第327頁至第331頁)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3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312號、109年聲監續字第527號、109年聲監續字第71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939號、109年聲監續字第112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暨譯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43頁至第51頁、第73頁至第95頁)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687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3頁、第127頁至第128頁) 簡志霖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2000 7 109年4月5日下午1時52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名門店) 詹承佑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 簡志霖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聯繫門號0000000000之詹承佑,並於左列之時、地,以左列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詹承佑。 (1)被告簡志霖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13頁至第29頁、第227頁至第235頁、本院109年度聲羈字第199號卷第41至45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19頁至第131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二)第57至63頁) (2)證人詹承佑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71頁至第178頁、第191頁至第194頁、第195頁至第199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第297頁至第301頁、第327頁至第331頁)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3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312號、109年聲監續字第527號、109年聲監續字第71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939號、109年聲監續字第112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暨譯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43頁至第51頁、第73頁至第95頁)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687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3頁、第127頁至第128頁) 簡志霖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2000 8 109年4月8日下午7時13分 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600巷(泰和公園) 詹承佑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 簡志霖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聯繫門號0000000000之詹承佑,並於左列之時、地,以左列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詹承佑。 (1)被告簡志霖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13頁至第29頁、第227頁至第235頁、本院109年度聲羈字第199號卷第41至45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19頁至第131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二)第57至63頁) (2)證人詹承佑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71頁至第178頁、第191頁至第194頁、第195頁至第199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第297頁至第301頁、第327頁至第331頁)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3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312號、109年聲監續字第527號、109年聲監續字第71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939號、109年聲監續字第112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暨譯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43頁至第51頁、第73頁至第95頁)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687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3頁、第127頁至第128頁) 簡志霖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2000 9 109年4月12日上午8時44分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段107巷口 詹承佑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 簡志霖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聯繫門號0000000000之詹承佑,並於左列之時、地,以左列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詹承佑。 (1)被告簡志霖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13頁至第29頁、第227頁至第235頁、本院109年度聲羈字第199號卷第41至45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19頁至第131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二)第57至63頁) (2)證人詹承佑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71頁至第178頁、第191頁至第194頁、第195頁至第199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第297頁至第301頁、第327頁至第331頁)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3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312號、109年聲監續字第527號、109年聲監續字第71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939號、109年聲監續字第112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暨譯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43頁至第51頁、第73頁至第95頁)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687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3頁、第127頁至第128頁) 簡志霖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000 10 109年1月31日上午1時0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5樓 江品翰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 簡志霖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聯繫門號0000000000之江品翰,並於左列之時、地,以左列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江品翰。 (1)被告簡志霖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19頁至第131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二)第57至63頁) (2)證人江品翰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209頁至第214頁、第223頁至第225頁、第227頁至第230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163頁至第166頁、第313頁至第316頁、第327頁至第331頁)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3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312號、109年聲監續字第527號、109年聲監續字第71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939號、109年聲監續字第112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暨譯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53頁至第58頁、第73頁至第95頁)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687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3頁、第127頁至第128頁) 簡志霖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300 11 109年2月3日下午2時20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5樓 江品翰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 簡志霖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聯繫門號0000000000之江品翰,並於左列之時、地,以左列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江品翰。 (1)被告簡志霖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13頁至第29頁、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19頁至第131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二)第57至63頁) (2)證人江品翰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209頁至第214頁、第223頁至第225頁、第227頁至第230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163頁至第166頁、第313頁至第316頁、第327頁至第331頁)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3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312號、109年聲監續字第527號、109年聲監續字第71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939號、109年聲監續字第112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暨譯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53頁至第58頁、第73頁至第95頁)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687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3頁、第127頁至第128頁) 簡志霖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500 12 109年3月5日下午5時25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5樓 江品翰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 簡志霖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聯繫門號0000000000之江品翰,並於左列之時、地,以左列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江品翰。 (1)被告簡志霖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19頁至第131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二)第57至63頁) (2)證人江品翰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209頁至第214頁、第223頁至第225頁、第227頁至第230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163頁至第166頁、第313頁至第316頁、第327頁至第331頁)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3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312號、109年聲監續字第527號、109年聲監續字第71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939號、109年聲監續字第112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暨譯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53頁至第58頁、第73頁至第95頁)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687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3頁、第127頁至第128頁) 簡志霖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000 13 109年3月17日下午2時35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江品翰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 簡志霖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聯繫門號0000000000之江品翰,並於左列之時、地,以左列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江品翰。 (1)被告簡志霖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19頁至第131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二)第57至63頁) (2)證人江品翰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209頁至第214頁、第223頁至第225頁、第227頁至第230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163頁至第166頁、第313頁至第316頁、第327頁至第331頁)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3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312號、109年聲監續字第527號、109年聲監續字第71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939號、109年聲監續字第112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暨譯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53頁至第58頁、第73頁至第95頁)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687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3頁、第127頁至第128頁) 簡志霖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000 14 109年3月27日下午8時42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5樓 江品翰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 簡志霖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聯繫門號0000000000之江品翰,並於左列之時、地,以左列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江品翰。 (1)被告簡志霖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19頁至第131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二)第57至63頁) (2)證人江品翰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209頁至第214頁、第223頁至第225頁、第227頁至第230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163頁至第166頁、第313頁至第316頁、第327頁至第331頁)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3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312號、109年聲監續字第527號、109年聲監續字第71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939號、109年聲監續字第112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暨譯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53頁至第58頁、第73頁至第95頁)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687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3頁、第127頁至第128頁) 簡志霖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500 15 109年3月29日下午9時7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5樓 江品翰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 簡志霖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聯繫門號0000000000之江品翰,並於左列之時、地,以左列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江品翰。 (1)被告簡志霖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13頁至第29頁、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19頁至第131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二)第57至63頁) (2)證人江品翰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209頁至第214頁、第223頁至第225頁、第227頁至第230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163頁至第166頁、第313頁至第316頁、第327頁至第331頁)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3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312號、109年聲監續字第527號、109年聲監續字第71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939號、109年聲監續字第112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暨譯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53頁至第58頁、第73頁至第95頁)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687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3頁、第127頁至第128頁) 簡志霖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000 16 109年4月9日下午6時34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5樓 江品翰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 簡志霖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聯繫門號0000000000之江品翰,並於左列之時、地,以左列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江品翰。 (1)被告簡志霖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13頁至第29頁、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19頁至第131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二)第57至63頁) (2)證人江品翰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209頁至第214頁、第223頁至第225頁、第227頁至第230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163頁至第166頁、第313頁至第316頁、第327頁至第331頁)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3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312號、109年聲監續字第527號、109年聲監續字第71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939號、109年聲監續字第112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暨譯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53頁至第58頁、第73頁至第95頁)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687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3頁、第127頁至第128頁) 簡志霖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000 17 109年4月12日下午2時49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5樓 江品翰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 簡志霖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聯繫門號0000000000之江品翰,並於左列之時、地,以左列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江品翰。 (1)被告簡志霖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19頁至第131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二)第57至63頁) (2)證人江品翰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209頁至第214頁、第223頁至第225頁、第227頁至第230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163頁至第166頁、第313頁至第316頁、第327頁至第331頁)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3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312號、109年聲監續字第527號、109年聲監續字第71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939號、109年聲監續字第112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暨譯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53頁至第58頁、第73頁至第95頁)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687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3頁、第127頁至第128頁) 簡志霖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000 18 109年1月23日下午7時5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號(全家祥和店) 劉木生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0.4公克) 簡志霖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聯繫門號0000000000之劉木生,並於左列之時、地,以左列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劉木生。 (1)被告簡志霖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22頁、第232頁、本院109年度聲羈字第199號卷第41至45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19頁至第131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二)第57至63頁) (2)證人劉木生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239頁至第244頁、第253頁至第255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131頁至第135頁)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3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312號、109年聲監續字第527號、109年聲監續字第71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939號、109年聲監續字第112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暨譯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59頁至第63頁、第73頁至第95頁)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687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3頁、第127頁至第128頁) 簡志霖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000 19 109年2月8日下午10時21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11麟運店) 劉木生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0.8公克) 簡志霖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聯繫門號0000000000之劉木生,並於左列之時、地,以左列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劉木生。 (1)被告簡志霖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22頁至第23頁、第232頁、本院109年度聲羈字第199號卷第41至45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19頁至第131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二)第57至63頁) (2)證人劉木生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239頁至第244頁、第253頁至第255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131頁至第135頁)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3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312號、109年聲監續字第527號、109年聲監續字第71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939號、109年聲監續字第112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暨譯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59頁至第63頁、第73頁至第95頁)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687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3頁、第127頁至第128頁) 簡志霖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3,500 20 109年3月4日下午11時3分 臺北市○○區○○街00號(OK便利商店) 劉木生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0.4公克) 簡志霖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聯繫門號0000000000之劉木生,並於左列之時、地,以左列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劉木生。 (1)被告簡志霖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22頁至第23頁、第232頁、本院109年度聲羈字第199號卷第41至45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19頁至第131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二)第57至63頁) (2)證人劉木生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239頁至第244頁、第253頁至第255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131頁至第135頁)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3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312號、109年聲監續字第527號、109年聲監續字第71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939號、109年聲監續字第112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暨譯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59頁至第63頁、第73頁至第95頁)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687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3頁、第127頁至第128頁) 簡志霖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2,000 21 109年5月11日上午1時28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劉木生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0.9公克) 簡志霖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聯繫門號0000000000之劉木生,並於左列之時、地,以左列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劉木生。 (1)被告簡志霖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23頁、第232頁、本院109年度聲羈字第199號卷第41至45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19頁至第131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二)第57至63頁) (2)證人劉木生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239頁至第244頁、第253頁至第255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131頁至第135頁)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3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312號、109年聲監續字第527號、109年聲監續字第71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939號、109年聲監續字第112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暨譯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59頁至第63頁、第73頁至第95頁)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687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3頁、第127頁至第128頁) 簡志霖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3,500 22 109年3月2日下午12時14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5樓 劉志輝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 簡志霖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聯繫門號0000000000之劉志輝,並於左列之時、地,以左列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劉志輝。 (1)被告簡志霖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19頁至第131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二)第57至63頁) (2)證人劉志輝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265頁至第270頁、第271頁至第273頁、第275頁至第277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201頁至第205頁、第327頁至第337頁)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3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312號、109年聲監續字第527號、109年聲監續字第71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939號、109年聲監續字第112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暨譯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65頁至第67頁、第73頁至第95頁)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687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3頁、第127頁至第128頁) 簡志霖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700 23 109年3月2日下午1時55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5樓 劉志輝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 簡志霖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聯繫門號0000000000之劉志輝,並於左列之時、地,以左列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劉志輝。 (1)被告簡志霖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19頁至第131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二)第57至63頁) (2)證人劉志輝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265頁至第270頁、第271頁至第273頁、第275頁至第277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201頁至第205頁、第327頁至第337頁)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3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312號、109年聲監續字第527號、109年聲監續字第71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939號、109年聲監續字第112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暨譯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65頁至第67頁、第73頁至第95頁)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687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3頁、第127頁至第128頁) 簡志霖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500 24 109年3月4日上午9時16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5樓 劉志輝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 簡志霖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聯繫門號0000000000之劉志輝,並於左列之時、地,以左列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劉志輝。 (1)被告簡志霖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19頁至第131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二)第57至63頁) (2)證人劉志輝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265頁至第270頁、第271頁至第273頁、第275頁至第277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201頁至第205頁、第327頁至第337頁)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3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312號、109年聲監續字第527號、109年聲監續字第71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939號、109年聲監續字第112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暨譯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65頁至第67頁、第73頁至第95頁)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687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3頁、第127頁至第128頁) 簡志霖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300 25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0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5樓 劉志輝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 簡志霖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聯繫門號0000000000之劉志輝,並於左列之時、地,以左列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劉志輝。 (1)被告簡志霖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19頁至第131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二)第57至63頁) (2)證人劉志輝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265頁至第270頁、第271頁至第273頁、第275頁至第277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201頁至第205頁、第327頁至第337頁)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3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312號、109年聲監續字第527號、109年聲監續字第71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939號、109年聲監續字第112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暨譯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65頁至第67頁、第73頁至第95頁)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687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3頁、第127頁至第128頁) 簡志霖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000 26 109年3月6日上午3時13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5樓 劉志輝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 簡志霖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聯繫門號0000000000之劉志輝,並於左列之時、地,以左列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劉志輝。 (1)被告簡志霖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19頁至第131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二)第57至63頁) (2)證人劉志輝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265頁至第270頁、第271頁至第273頁、第275頁至第277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201頁至第205頁、第327頁至第337頁)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3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312號、109年聲監續字第527號、109年聲監續字第71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939號、109年聲監續字第112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暨譯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65頁至第67頁、第73頁至第95頁)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687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3頁、第127頁至第128頁) 簡志霖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500 27 109年3月8日下午1時40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5樓 劉志輝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 簡志霖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聯繫門號0000000000之劉志輝,並於左列之時、地,以左列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劉志輝。 (1)被告簡志霖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19頁至第131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二)第57至63頁) (2)證人劉志輝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265頁至第270頁、第271頁至第273頁、第275頁至第277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201頁至第205頁、第327頁至第337頁)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3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312號、109年聲監續字第527號、109年聲監續字第71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939號、109年聲監續字第112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暨譯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65頁至第67頁、第73頁至第95頁)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687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3頁、第127頁至第128頁) 簡志霖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500 28 109年3月27日下午10時15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5樓 李建和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 簡志霖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聯繫門號0000000000之李建和,並於左列之時、地,以左列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李建和。 (1)被告簡志霖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227頁至第235頁、本院109年度聲羈字第199號卷第41至45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19頁至第131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二)第57至63頁) (2)證人李建和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293頁至第296頁、第297頁至第299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123頁至第124頁)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3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312號、109年聲監續字第527號、109年聲監續字第71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939號、109年聲監續字第112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暨譯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69頁、第73頁至第95頁)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687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3頁、第127頁至第128頁) 簡志霖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300 29 109年4月26日上午9時11分 臺北市○○區○○街000號(7-11總站店) 孔繁智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2公克) 簡志霖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聯繫門號0000000000之孔繁智,並於左列之時、地,以左列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孔繁智。 (1)被告簡志霖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13頁至第29頁、第227頁至第235頁、本院109年度聲羈字第199號卷第41至45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19頁至第131頁、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卷(二)第57至63頁) (2)證人孔繁智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313頁至第315頁、第317頁至第321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47號卷第177頁至第179頁、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3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312號、109年聲監續字第527號、109年聲監續字第714號、109年聲監續字第939號、109年聲監續字第112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暨譯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71頁至第95頁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687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3頁、第127頁至第128頁) 簡志霖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5000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及單位 備註 1 殘渣袋 1個 與本案無關。 2 分裝管 1個 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 3 分裝袋 1包 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 4 電子磅秤 1臺 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 5 行動電話(廠牌:IPhone,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