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7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克雄
選任辯護人 陳國雄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
偵字第2389號、106年度調偵字第1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克雄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公訴意旨就被告江克雄被訴部分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江克雄業於108年12月29日死亡 ,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 院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見108年度訴字第778號卷第149頁 、第165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吳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韻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06年度偵字第2389號 、106年度調偵字第1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