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重附民字第74號原 告 黃雅芝 蘇正芳 陳進富 楊勝閎 許 伴 許素珍 李佩勳 蔡宗哲 胡素珍 林群策 林世賢 林世恭 陳偉欽 洪茂銓 蔡佳利 李俊德 謝明英 吳宗典 郭怡君 洪菁霞 孫祥雲 吳宜燁 洪大鈞 黃 薇 林昆鋒 羅仁堂 黃喬楠 陳奕呈 黃坤聰 黃雅惠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巷00弄0號0 樓 林佳蓉 梁淑惠 吳秋蘭 楊智維 劉瓊玉 洪傳譜 黃欣慧 施俊卿 顏旭樟 許倩瑜 吳青峰 蔡美珍 黃三從 劉寶源 黃錦坔 楊明輝 陳啟洋 韓清彬 翁靜琪 呂憲超 蔡青伶 戴馬新 戴和勝 劉又慈 侯力伃 李綿綿 周庭安 郭先權 王琳瑯 游美雲 姚成泉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0 樓 許棋傑 史偉龍 李毓仁 陳瓊茹 黃采笛 林旨芸 劉敬宜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劉敬宣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張藍勻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尤謝月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李芳卿 吳怡芬 黃姿蓉 梁滌康 陳偉民 鄭象恆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被 告 徐正倫 送達: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0樓 游麗珠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鄒官羽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鄒春香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聖婷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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