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SALAM CORPORATION LIMITED(香港商SALAM股份有
限公司)
EMIRATE DISTRIBUTORS LIMITED(香港商EMIRATE
DISTRIBUTORS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 之
代 表 人 Julio Cesar Moreno Villaverde
被 告 梁尚緯
蔡思庭
黃建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263號、104
年度訴字第3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附帶民事訴訟之 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 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 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 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29年度 附字第64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187民事判 決意旨參照)。再按檢察官就未據起訴之部分,認與本案有 裁判上一罪關係函請法院併辦,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請求, 其目的僅在促使法院之注意,法院如果併同審判,固係審判 不可分法則之適用所使然,如認不成立犯罪或無裁判上一罪
關係,自不能併予裁判(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276號判 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檢察官於民國105年1月19日提出之104年度蒞字第976 8號補充理由書固記載本案審理範圍包含原告SALAM CORPORA TION LIMITED(下稱SALAM公司)於102年8月間遭詐欺匯款 之事實;然該等部分未曾經檢察官起訴或追加起訴而繫屬於 本院,縱檢察官於104年6月15日以103年度偵字第19357號就 被告梁尚緯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於詐欺SALAM公司後匯入詐 欺所得使用乙情移送併辦,但此究非訴訟上請求,揆諸上述 說明,應不生訴訟繫屬之效力。是本件原告以被告違反洗錢 防治條例等案件而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爰不 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聲請宣告假執行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至原告對被告陳震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陳震歐 業由本院發佈通緝,應待其刑事案件部分經通緝到案審理終 結後,再行依法處理,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陳冠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