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0號
原 告 憲兵第203指揮部
代 表 人 張純志
訴訟代理人 柯玫如
林宗樺
蘇志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金惟誠間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
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