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68號
原 告 韋金兆
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黃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因租金補貼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亦有明文。又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 定,同法第236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而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揆諸上開法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一、上為正本係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