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0年度,491號
TCDA,110,交,491,2021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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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491號
原 告 李麗如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江樹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
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
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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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