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字第185號
原 告 廖偉立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0年4月13日中
市裁字第68-GT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 規定,交通裁決事件 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 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 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16時5分許,駕駛號牌 RCF-5077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中市○○區 ○○○街0號前,因「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未依規定處置 逃逸」之違規行為,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下稱舉 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 1項之規定,對原告掣開第GT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被告續於110年4月13日以中市裁字第68-GT0 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2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逾到案期限60日以上之基準 ,裁處原告第4階段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吊扣汽車 駕駛執照3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經被告重新 審查後,審酌原告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依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6條規定,俟 裁決確定後處理,乃刪除該裁決書主文二關於逾期不繳送駕 駛執照之文字記載,並送達原告。
三、原告主張略以:原告當時正駕車駛出停車場,行進間並未知 悉有肇事,且無察覺有任何碰撞發生,當場亦無聽見任何聲 響,事後車體無任何碰撞痕跡。原告主觀上並不知道有汽車 肇事情事發生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 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
㈠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 、第24條第1項第1款、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 第3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 0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等規定。
㈡查本案經轉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5月13日中市 警六分交字第1100062118號函檢附之採證光碟,確認:(一) 商家監視器(時間未校正)畫面時間11/17/2020 上午08:46 :39時至08:46:55時對造車輛(下稱該車)停放於臺中市○ ○區○○街○○○○○○○○街○○○○○街0號對面處, 當時一台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從該車前方之地下停車場出 入口倒車出來,系爭車輛右後方撞擊該車左前方,兩部車體 前後晃動,系爭車輛駕駛將方向盤回正後,即往漢成街往北 方向行駛。(二)漢成街與漢成五街口全景監視器畫面時間20 00-00-00 00:50:00時至15:55:13時該車停放於臺中市 ○○區○○街○○○○○○○○街○○○○○街0號對面處 ,15:55:14時至15:55:47時系爭車輛從該車前方之地下 停車場出入口倒車出來,倒車到一半,系爭車輛停下,畫面 顯示其車體前後搖晃,之後系爭車輛回正後,即往畫面右下 方行駛,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號牌為RCF-5077,15:55:48時 至16:06:59時有一個人跑過來該車左前方查看車損,之後 又陸續找其他人來查看該車左前方之車損。
㈢次查舉發機關檢附之對造109年11月17日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紀錄表記載「(問:事故前之行進路線、方向、車道、位 置、肇事經過及車速?)答:我車輛停放在漢成五街1號對面 ,我同事通知我車輛遭撞,我才出來查看,於事故地點我的 左前車頭與對方右後車尾碰撞。對方就離開了」及「(問: 第一次撞擊點位置?)答:車頭(左)」。
㈣原告主張認不足採,蓋因依前揭資料顯示,系爭車輛於該車 前方之地下停車場倒車出來,倒車過程中,其右前方車身撞 擊該車左前方車身,導致兩車車體前後搖晃,並引起其他人 注意,顯見當時撞擊力道非小,一般人應可察覺事故發生, 原告並非不能預見對造車輛車損之情事,惟原告並未依「道 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處置,使現場跡證遭受破 壞,縱無直接故意,亦有間接故意,依照前揭說明,原告已 該當「道交條例」第62條第1項後段之要件,自應受罰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 處置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 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
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 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 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 違規點數五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及第6 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因此,如駕駛人對於其駕車發 生交通事故之事實已有認識,進而決意擅自駛離現場,自符 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應予處罰。 ㈡查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述之情事,有舉發機關第GT0000000 號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機關110年5月13日 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100062118號函、郵寄歷程、道路交通事 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照 片黏貼紀錄表、A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原處分、送達 證書、違規資料查詢、駕駛人基本資料、採證光碟等資料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51- 83頁),堪信為真實。 ㈢原告雖主張當時正駕車駛出停車場,行進間並未知悉有肇事 ,且無察覺有任何碰撞發生,當場亦無聽見任何聲響,事後 車體無任何碰撞痕跡,主觀上並不知道有汽車肇事情事發生 云云,惟查:
⒈經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 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87 頁),勘驗結果為:㈠商家監視 器(時間未校正)畫面時間11/17/2020 上午08:46:39時 至08:46:55時,對造車輛(下稱該車)停放於臺中市○○區 ○○街○○○○○○○○街○○○○○街0號對面處,當時一台小客車(下 稱系爭車輛)從該車前方之地下停車場出入口倒車出來, 系爭車輛右後方撞擊該車左前方,造成兩部車體前後晃動 ,畫面顯示有人由該車停放處之店家門口出來查看,而系 爭車輛駕駛將方向盤回正後,即往漢成街往北方向行駛。 ㈡漢成街與漢成五街口全景監視器畫面時間0000-00-00 00 :50:00時至15:55:13時該車停放於臺中市○○區○○街○○ ○○○○○○街○○○○○街0號對面處,15:55:14時至15:55:45 時系爭車輛從該車前方之地下停車場出入口倒車出來,倒 車到一半,系爭車輛停下,畫面顯示其車體前後搖晃,之 後系爭車輛回正後,即往畫面右下方行駛,畫面顯示系爭 車輛號牌為RCF-5077,15:55:46時至16:06:59時,有 一個人跑過來該車左前方查看車損,之後又陸續找其他人 來查看該車左前方之車損。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系爭車 輛由漢成五街1號對面地下停車場倒車出來時,與該車發 生擦撞,造成該車左前方車頭有擦損情形,而系爭車輛未 停車,將方向盤回正後,即往漢成街往北方向行駛等情。 ⒉雖原告主張其主觀上並不知有肇事情形發生云云,然勘驗
畫面明顯可看出系爭車輛倒車貼近該車時,兩車產生明顯 晃動,依客觀上一般駕駛汽車用路人之經驗,即可輕易發 覺有擦撞情形,甚或連該車停放處之店家亦有人跑出來查 看,顯見原告當時對於系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之事實,主 觀上並無不能認識,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在無人傷亡且車 輛尚能行駛之狀態下,不論責任之歸屬為何,亦不論車損 嚴重與否,原告原應通知警察機關並留置現場,靜待警察 到場查驗人別及採證處理,以保存肇事現場相關證據,俾 日後釐清肇事責任歸屬,惟原告竟未依上開規定處置逕自 決意認為其車輛無損壞,即駕車離去現場,縱非出於故意 ,亦有可歸責之過失事由,自已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62條第1 項後段規定之處罰要件。原處分據以裁罰, 應無違誤。
⒊按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 法第6 條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然行政機 關若怠於行使權限,致使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 得利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因此其他人 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益,亦即人民 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27 5 號判決參照),查原告主張原告主張已對方違規停車等 語,其無非係主張「不法之平等」,揆諸前開說明,原告 此部分之主張,自無解於其因本件違規事實而應負之罰責 。
六、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 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第98條第1 項前段、第237 條之8 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