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0年度,183號
TCDA,110,交,183,20211223,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18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嘉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魏武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11月
9日本院110 年度交字第183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
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之9 第2 項、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
244 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一、當事人。二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
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茲上訴人110年11月30 日提出本
院之上訴狀未記載上訴理由,應具狀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