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廖子豪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4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60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文義 台灣土地銀行南屯分行 110年5月10日 124,977元 FX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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