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呈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驤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7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374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傑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柏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烏日分行 110年6月25日 648,965元 A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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