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643號
TCDV,110,重訴,643,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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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43號
原 告 張紹文
陳巧欣


被 告 屹辰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菀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以110年度補字 第196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 1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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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