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553號
TCDV,110,重訴,553,202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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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53號
原 告 蔡素琴


被 告 林耀煌

林蔡玉梅
林雲鵬
林雲祥
林叔儀
林巧溱
林叔嬅
林雲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該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見卷第97頁)。原告不服補費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0年9月13日以109年度抗字第383號裁定 駁回其抗告而確定,故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惟原告逾 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在卷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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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