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0年度,28號
TCDV,110,重家繼訴,28,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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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8號
原 告 吳惠貞

參 加 人 林德山
被 告 吳白素卿
吳孟娟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偉誠
被 告 吳美玲

訴訟代理人 陳森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提出被繼承人吳秋霖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就拋棄繼承、已歿無繼承權、已歿被再轉繼 承或已歿被代位繼承者均應列載)及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及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另本件被繼承人吳春祥所遺之土地係自吳秋霖再轉繼承取得 ,惟原告未將吳秋霖之全數繼承人列為共同被告,於法未合 ,是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提出被繼承人吳秋霖之除戶 謄本、繼承系統表(就拋棄繼承、已歿無繼承權、已歿被再 轉繼承或已歿被代位繼承者均應列載)及所有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本件訴訟進行。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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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