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維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
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
4,0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
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
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上所述之
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