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239號
TCDV,110,訴,3239,202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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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39號
原 告 林許鸞鳳
被 告 統帥保全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杰林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5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 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其訴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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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