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91號
原 告 陳明慧
被 告 周盈成
周雅筑
謝小文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 以110年度補字第185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7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