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93號
上 訴 人 黃姿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月裡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3,000,0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46,0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