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67號
原 告 廖本仁
訴訟代理人 劉勝豪
被 告 賴信杰
李宗彦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宣判,茲因兩造已於刑事二審程序移付調解成立,原告同意撤回本件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