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24號
原 告 博邁特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秀珠
訴訟代理人 王秉信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0,699元,惟原告
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具狀追加請求金額,並擴張聲明為請求被
告給付539萬9,20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9萬9,20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4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萬0,699元,尚
應補繳1萬3,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
部分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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