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976號
原 告 方志賢 住○○市○○區○○○街00巷00號 被 告 黃鈺崴 住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00 號
被 告 陳建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與被告乙○○為夫妻關係,被告甲○○ 明知被告乙○○為有配偶之人。詎原告偶然發現被告2人於通 訊軟體LINE上有下列對話:被告乙○○:「一樣賒帳,謝謝老 闆」、被告甲○○:「喔那是老闆還是老公」、被告乙○○:「 是老闆更是老公」、被告乙○○:「床罩組會直接寄過去你那 喔」、被告甲○○:「這麼好」、被告乙○○:「當老婆的也不 能一直賒帳的好嗎」、被告甲○○:「哇!老婆買的,會睡不 著」、被告乙○○:「我知道了老公,我也會盡量撥時間過去 找你」、 被告甲○○:「他們在打電動,我跟你在後面親親 」、被告乙○○:「這樣要偷偷的」、被告甲○○:「是是是大 濕說的是」、被告乙○○:「為什麼我是大濕」、被告甲○○: 「因為我會讓你大濕」、被告乙○○:「哈哈,我幫你抓抓背 」、被告甲○○:「只能抓不能亂搞喔」、被告乙○○:「亂搞 指的是什麼」、被告甲○○:「當然是我想的那個,也是你想 的那個」、被告乙○○:「所以不可以嗎」、被告甲○○:「嘿 嘿,那我要吃補品,我沒有辦法12變(遍)喔」、被告乙○○ :「不用這麼多,平常那樣就夠了」、被告甲○○:「沒有抱 抱睡不著」、 被告乙○○:「該怎麼辦才好呢,我也沒得抱 抱」、 被告甲○○:「那我要一手一腳爬過去」、被告乙○○ :「那我會直接壓回去,直接壓在你身上睡」、被告甲○○: 「那不是壓喔」、 被告乙○○:「不然是什麼」、被告甲○○ :「那我就要拔光光喔」、被告乙○○:「睡到一半也要來一 下啊,老公晚安!」等語(其餘對話部分則詳如原證二所示 ,見本院卷第35至55頁)。顯見被告2人間確實有相當親密 關係之男女私情往來,已逾越一般朋友正常交往行為,被告 2人之行為已侵害原告與被告乙○○基於配偶間之忠誠、互信 基礎,對婚姻本質干擾及侵害,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範 圍,且情節亦非輕微而屬重大。再者,原告與被告乙○○婚後
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被告2人之行為,原告得知後已造成 心理痛苦不堪,亦不知如何面對其年幼之未成年子女。被告 乙○○還多次向原告提出離婚之要求,甚至帶兩名未成年子女 離家出走,原本幸福美滿之家庭生活已瀕臨破碎,為此依侵 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 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乙○○答辯略以:原告未經被告乙○○同意,即擅自解鎖並 取得被告乙○○與他人間之對話內容,係屬於私人違法取證, 應無證據能力。其次,被告乙○○否認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 形,實則被告乙○○自107年11月開始進入八大行業工作,原 告均知情,並接送被告乙○○上、下班。被告甲○○是被告乙○○ 從事八大行業(即300暢飲KTV)的客人,原告前揭所謂的「 私情往來」,就是以上班手腕在維繫客人而已。且原告亦多 次以口頭或line訊息表示只要在有利可圖的情況下,都可以 接受客人的要求,只要有對價關係即客人有付錢就都沒關係 (詳被證1,見本院卷第153至155頁)。然原告所提出之lin e内容(指原證2)就是被告乙○○為了工作,以手腕與話術在 維繫客人而已,與被告甲○○聊天之内容,並無其他。被告乙 ○○為了家裡生計選擇了八大行業作陪酒小姐,但原告從不體 諒,只要求被告乙○○交出每次上班收入。被告乙○○忍受不了 原告長期言語暴力及肢體暴力才向身邊所有可以詢問的人詢 問如何離婚、爭取未成年子女親權的方法,被告甲○○只不過 是其中一個求助之對象。詎被告乙○○向原告表示離婚之意思 ,原告便開始向被告乙○○及客人興訟,被告乙○○實感無奈。 承上,被告乙○○從未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自無損害賠償之問 題。倘鈞院仍認被告乙○○與被告甲○○間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 情形,原告請求之金額亦實屬過高等語。並聲明:⒈原告之 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甲○○答辯略以:被告2人間為酒客與坐檯小姐之關係, 原告是被告乙○○之經紀人,原告應熟知被告乙○○之工作型態 ,與酒客逢場作戲係一常態。原告提出之原證2之line對話 内容(註:110年3月11日至19日)僅係被告甲○○身為酒客與 被告乙○○因為工作間的往來對話,此外並無其他證據得以證 明被告2人有逾越一般男女交往之程度。更何況被告甲○○直 至110年6月3日接到原告假借第三人口吻傳給被告甲○○的簡 訊,始知悉被告乙○○為有配偶之人。至於,原告於本院言詞 辯論期日自認原證2所示之Line對話記錄係翻拍自被告乙○○
之手機,雖原告主張其係經被告乙○○同意而解鎖拍攝,惟此 業經被告乙○○當庭否認在卷,而原告復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其 係經被告乙○○同意而查探前揭line對話内容,足見原告蒐集 證據之方法顯然係以侵害被告黃鉦崴之隱私權為手段,應無 證據能力。再者,被告甲○○私底下並未與被告乙○○見面、接 觸,至多僅有前開原證2所示之對話,而上開原證2所示line 對話對被告甲○○而言,也僅是酒客與坐檯小姐間之聯絡,並 無其他,顯見被告甲○○並無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縱或有之, 原告所請求之金額亦屬過高。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
四、本件兩造間不爭執之事項:
㈠原告與被告乙○○於105年3月14日結婚,110年5月初分居,迄 今婚姻關係存續中。
㈡被告乙○○自107年11月起至110年5月止從事八大行業,擔任陪 酒小姐,原告為被告乙○○之經紀人及司機。
㈢原告於110年6月3日以帳號「hanZ0000000000000oo.com.tw」 傳送:「甲○○先生妨礙家庭侵犯配偶權案件當事人已委任我 處理相關法律問題」之訊息給被告甲○○。
五、本件兩造間爭執之所在厥為:
㈠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主張被告甲○○與被告乙○○侵害配 偶權,請求被告2人連帶負精神上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㈡若有,損害賠償額為若干?
六、本院得心證的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 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此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 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 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權利之侵害為侵 權行為要件之一,故有謂非侵害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 ,不構成侵權行為。惟同法條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 俗之方法加害於他人者,亦同。則侵權行為係指違法以及不 當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而言,至於所侵害者係何權利,要非 所問。而所謂違法以及不當,不僅限於侵害法律明定之權利 ,即便違反保護個人法益之法規,或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 之根本原理之公序良俗者,亦同。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
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 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其次,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 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間相互信守 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 ,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是以,配偶 之一方基於行為之不誠實,而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 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 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著有裁判可稽。據此,足認基於 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權亦屬應受保護之權利,倘配偶之一方 因行為之不誠實,而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 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 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
㈡再按,民事訴訟之目的旨在解決私法紛爭,以維持私法秩序 之和平及確認並實現當事人間實體上之權利義務。為達法之 目的,有賴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又發現真實所採行之手段 ,雖應受誠信原則、正當程序、憲法權利保障及預防理論等 法理所制約。惟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之立法目的尚有不同, 且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同刑事訴訟法就證據能力定有規定,是 就違法收集所得之證據,在民事訴訟上有無證據能力?尚乏 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 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 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綜合衡量 ,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如欲否定其證據能力者,應以 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 權之方法、顯著地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 或所其他違背法規所保護之重大法益及該違背行為之態樣, 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 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 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及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夫妻雙方 應互負忠誠之義務,為法律所保護之法益,夫妻是否違反該 義務,涉及夫妻各自生活上之隱私,此項隱私權在夫妻互負 忠誠之義務下應有所退讓,況且配偶是否違反忠誠義務,本 質上具有高度隱密性,證據之取得本屬極其困難。本件原告 所提出原證2所示之LINE對話截圖,原係以電磁紀錄存放於 告乙○○之手機設備上,既無證據可資認定原告係以強暴或脅 迫之方式取得,則就保護法益與取得手段間相衡,本院認尚 不違反比例原則,自仍得採為本件民事訴訟判斷上之證據使 用,併予敘明。
㈢又查被告乙○○辯稱其因家庭經濟因素,自107年11月起至110
年5月止從事八大行業,擔任陪酒小姐,原告提出原證2所示 之line内容就是被告乙○○為了工作,以手腕與話術在維繫客 人而已,與被告甲○○聊天之内容,並無其他等語。且被告甲 ○○亦稱被告2人間僅為酒客與坐檯小姐之關係,且原告是被 告乙○○之經紀人,原告應熟知被告乙○○之工作型態,及其與 酒客間逢場作戲乃係一常態,原告提出原證2所示之line對 話内容僅係被告甲○○身為酒客與被告乙○○因為工作間的往來 對話,此外並無其他證據得以證明被告2人有逾越一般男女 交往之程度等語,互核被告2人上開所述情節大致相符。又 原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表示知悉被告乙○○在八大行業上班,且 擔任乙○○之經紀人及司機(見本院整理之兩造不爭執事項㈡ 所載),惟其仍主張依原證2所示之LINE對話內容,被告2人 間確實有相當親密關係之男女私情往來,已逾越一般朋友正 常交往行為,已侵害原告與被告乙○○基於配偶間之忠誠、互 信基礎,對婚姻本質干擾及侵害,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 範圍,情節亦非輕微而屬重大云云。然查,原告除提出原證 2所示之line對話内容外,並無其他證據提出以供本院審酌 ,而觀諸原證2所示之line對話内容,其中或有較為親暱互 稱,惟衡諸一般社會通念,於八大行業又稱特種營業,泛指 與色情、性產業、性工作有關聯之營業,該等工作者雖未必 均會從事性工作,然或有從事性工作亦非殊難想像之事,是 原告既知悉被告乙○○在八大行業上班,並同意被告乙○○之工 作,且擔任經紀人,則原告已有對被告乙○○可能從事會與客 人維持曖昧之關係,以獲取客人持續捧場利益風險之認知及 心理準備,且前揭line對話内容自110年3月16日、19日即沒 有再出現上開親暱互稱,
揆諸前揭說明,當難於事後又執此指摘被告乙○○與客人間有 曖昧關係,係違反配偶間之誠實義務,而足以破壞夫妻間之 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況且 ,原告自承被告乙○○已多次提出離婚,甚至帶走兩名未成年 子女等情,足徵原告與被告乙○○2人之婚姻關係已有感情不 睦、難以共同生活之情形。是縱被告乙○○曾有與客人間互傳 曖昧對話內容之行為,尚難遽認有致原告精神上之痛苦。 ㈣綜上,原告既已知悉被告乙○○至八大行業工作且未表示反對 ,自難事後又僅執此互傳曖昧對話之行為即指摘被告乙○○與 客人即被告甲○○間言談親密之行為有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七、綜上所述,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被告2人有侵害配偶權之行 為,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2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