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887號
TCDV,110,訴,1887,2021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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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陸富康

原 審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原 審
複代理人 林苡茹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珮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經查,上訴人求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
臺幣(下同)30萬元,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又上
訴人另求為被上訴人應於「漢翔航空工業有限公司之佈告欄」、
中國時報」及「聯合報」登載如道歉啟事七日部分,屬非財產
權上請求,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合計9,300元(計算式:4,800元+4,500元=9,3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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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