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91號
上 訴 人 楊雅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莉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