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79號
原 告 江弘業
訴訟代理人 黃笠豪律師
被 告 詹明浩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茂弘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緯濂
被 告 石宇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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