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55號
上 訴 人 台開花園三期大樓管理委員會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江支川
被上訴人 余秀焄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55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
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