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55號
原 告 余秀焄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陳庭安律師
被 告 台開花園三期大樓管理委員會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江支川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訴請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
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理由」欄關於第13頁第11-12行中「核其內容均急迫至不及於開會日前10日通知各區權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核其內容均非急迫至不及於開會日前10日通知各區權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漏「非」字之情事,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