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42號
上 訴 人 德鋼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昇
送達代收人 林俊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隔音拉
門及鍍鋅烤漆鋼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8日本院所
為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242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6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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