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28號
原 告 楊林淑美
被 告 林耀庭
林信平
廖淑美
黃明宏
黃群惟
黃群凱
林文郁
林哲庭 遷出國外
吳翠瓊
吳佳騰
吳貳圃
呂昀璋
呂昀翰
張紹容
許梅宴
張原彰
張亦嬅
曾張阿足
周月娥
鄭誼慧
鄭誼忻
鄭祚賢
鄭祚騰
鄭惠姿
鄭惠娃
陳鋒猷
羅並南
羅晉國
羅茹珺
羅文孝
羅鍚岳
羅錫士
羅錫仁
傅玉葉
呂昌哲
呂威助
呂美雲
胡呂淑香
呂淑真
呂金翰
呂恩綺
呂東益
林陳淑貞
陳鋒卿 遷出國外
呂賢忠
田家倫
被 告 田友智
法定代理人 田家倫
被 告 田家瑋
池艾億
池宜芸
廖僑信
高祥菁
高祥樹
高祥欽
高文玲
高琴蘭
高庭娟
梁世宗
梁世宏
馮丁中
梁世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耀庭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分割公同共有分
配款)事件: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具體陳報原告對系爭公同共有
分配款新臺幣(下同)2,863,867元之權利比例,致本院無
從按原告所主張之權利比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原告
應於5日內具體陳報原告對系爭公同共有分配款2,863,867元
之權利比例(或應繼分),並按所主張之比例計算所得受分
配之金額,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並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原告如無法具體陳報對系爭公同共有分配款之權利比例,即
按分配款2,863,867元之全額計算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9,
413元。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應另陳報就系爭分配款之公同共有關
係之繼承系統表,及該項因繼承而生之公同共有關係,業已
終止或消滅之法律上依據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