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298號
TCDV,110,補,2298,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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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98號
原 告 陳達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寶月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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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