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297號
TCDV,110,補,2297,202112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97號
原 告 微風場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靜花有限公司、桶
谷靜宏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873號)。惟被告均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9萬941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萬34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3萬2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1/1頁


參考資料
微風場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靜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