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96號
原 告 李明華
陳壽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錦明、李才崇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