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78號
原 告 錡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隆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活力安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7萬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
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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