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274號
TCDV,110,補,2274,202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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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74號
原 告 林永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友欽之遺產管理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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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