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268號
TCDV,110,補,2268,202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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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68號
原 告 賴婉玉
代 理 人 鄭世脩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前聲請對香港商諾維亞國際有
限公司(已廢止登記)及許鴻紳(原名許鴻文)發支付命令(11
0年度司促字第29686號),惟其中被告許鴻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惟未具體表明異議事由),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32,000元(
以民國109年9月28日視為起訴時之台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
28.04元計算80萬美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9,472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8,97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
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逕以雙掛號寄送被
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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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