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248號
TCDV,110,補,2248,202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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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48號
原 告 番花正開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王仁棋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鄧小貞、范揚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 第1 項所明定。查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
,起訴請求判決:㈠被告鄧小貞應給付原告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
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387萬7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第一項聲
明當中,被告范揚啟與鄧小貞應連帶給付原告翻修王室內裝修
程有限公司111萬12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㈢被告鄧小貞應給付原告
番花正開整合設計有限公司93萬380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㈣被告鄧小
貞應給付原告王仁棋250萬51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本件因財產權而
起訴,聲明㈠、㈡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87萬721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144 元,聲明㈢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93萬38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聲明㈣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50萬512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
,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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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番花正開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