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房屋修繕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242號
TCDV,110,補,2242,202112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42號
原 告 劉蕙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鳳玲間請求房屋修繕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據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
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