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11號
原 告 陳斯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永來之全體繼承人、鄭進丁之全體繼承人
、鄭陳招之全體繼承人、郭秋漢之全體繼承人、吳李蕊之全
體繼承人、盧日之全體繼承人、盧王不治之全體繼承人、盧
黃招之全體繼承人、盧李瓊蕊之全體繼承人、陳啟明之全體
繼承人、王柯梅之全體繼承人間塗銷查封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7,872,498元(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0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提出賴永來、鄭進丁、鄭陳
招、郭秋漢、吳李蕊、盧日、盧王不治、盧黃招、盧李瓊蕊
、陳啟明、王柯梅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遮隱),及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
;並應補正被告之姓名、地址,暨按補正後之被告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三、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65901號(內附本院98年度執事聲更字
第70號、99年度執事聲更字第3號等)案卷已調閱,如需閱
卷請於7日內聲請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3,800元(110年1月公告現值)×9
05.61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441,318元。
二、臺中市○○區○○○段000地號:2,600元(110年1月公告現值)×59
9.55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558,830元。
三、臺中市○○區○○○段000地號:2,600元(110年1月公告現值)×14
73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2/16 (權利範圍)=2,872,350元。
四、以上合計7,872,4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