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197號
TCDV,110,補,2197,202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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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9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


被 告 王振鋒
蔡彩英
王耿賢
王耿毅
王耿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
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
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
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
計算。查依原告提出之債權憑證,其對被告王振鋒之債權額為新
臺幣(下同)470,408元,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起訴狀附
表所示不動產之價額,僅就清水區紫雲段181地號土地部分,其
面積53平方公尺,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6,900元,已達89
5,700元,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顯未低
於原告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0,40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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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