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67號
原 告 一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交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峰鋁業有限公司、勝太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34,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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