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922號
TCDV,110,補,1922,202112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22號
原 告 灃隆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曉貞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嵩開發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0058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萬088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9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萬5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于娟

1/1頁


參考資料
灃隆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