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03號
附帶上訴人
即 被 告 莊芸懿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鍵洲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1,06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