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303號
TCDV,110,簡,303,2021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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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鍵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芸懿、林坤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8,39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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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