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196號
TCDV,110,簡,196,2021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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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96號
抗 告 人 張心畇
代 理 人 周志一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曾世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10年11月17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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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