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902號
TCDV,110,監宣,902,20211230,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902號
聲 請 人 賴淮色


相 對 人 賴張初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因財產權關係為聲 請者,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標準徵收費用。費用未預 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 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 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許可監護人行為之聲請,惟未繳 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 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1日送達聲 請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聲請 人逾越上開期間且迄今仍未補繳,有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收 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附卷可憑。是依上 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