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1052號
聲 請 人 郭宜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惠玲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為親子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盟佳